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养弃婴落户问题的通知- -| 回首页 | 2005年索引 | -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关键词收养    收养法    公证    司法部    通知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司发通[1993]125号
 
颁布日期:19931229  实施日期:19931229  颁布单位: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作者: cdmarriage】【访问统计:】【2005年11月25日 星期五 16:27】【 加入博采】【打印

Trackback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3646247

博客手拉手

[2005-11-17 19:12:55.0]    听课通知

[2005-11-17 19:50:10.0]    继承公证书为何漏掉我的名

[2005-11-17 19:50:55.0]    继承公证书为何漏掉我的名

[2005-11-17 20:09:15.0]    继承公证书为何漏掉我的名

[2005-11-19 23:29:04.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回复

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