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程序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户口簿;
2、 身份证;
3、 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 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当事人也可以到婚姻登记处现场照取电子照片。
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应交纳结婚证工本费9元。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 男不满22周岁或女不满20周岁的;
2、 双方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3、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
5、 缺男方或女方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或者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
6、 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或出生日期不一致
1.2涉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程序
当事人有一方具有*市常住户口的,或者双方都是港澳台居民在*工作或生活的,可以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
(一)本市居民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二)港澳台居民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港澳居民提交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2、港澳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提交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其中,香港居民的声明由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澳门、台湾居民的声明分别由澳门、台湾的公证机构公证。
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处现场照取电子照片,也可以自行提交3张大2寸的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当事人应交纳结婚证工本费9元。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 男不满22周岁或女不满20周岁的;
2、 双方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3、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
5、 缺男方或女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或者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
6、 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或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1.3涉出国人员、华侨结婚登记程序
出国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办理。
当事人一方具有*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持中国护照的出国人员或华侨的;或者出国人员一方出国前是*市户口,另一方是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也是出国人员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
(一)本市居民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二)出国人员、华侨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在内地居住满一年,无法取得有关国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应当作出书面声明,并提交两个近亲属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处现场照取电子照片,也可以自行提交3张大2寸的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当事人应交纳结婚证工本费9元。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 男不满22周岁或女不满20周岁的;
2、 双方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3、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
5、 缺男方或女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或者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
6、 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或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1.4现役军人结婚登记程序
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现役军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军官证、警官证或士官证件;
2、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二)非现役军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双方当事人可自行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也可以到婚姻登记处现场照取电子照片。
当事人应交纳结婚证工本费9元。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 男不满22周岁或女不满20周岁的;
2、 双方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3、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
5、 缺男方或女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或者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
6、 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或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7、 现役军人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的。
1.5涉外国人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
(一)本市居民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由本人到登记现场亲自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二)外国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提交3张大2寸的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 非双方自愿的;
2、 男不满22周岁或女不满20周岁的;
3、 双方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4、 已有配偶的;
5、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6、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
7、 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或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8、 缺男方或女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或者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
【作者: cdmarriage】【访问统计:】【2005年11月25日 星期五 16:41】【 加入博采】【打印】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3646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