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补领婚姻登记证程序
当事人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必须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内地居民应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香港或澳门居民应当出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以及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以及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出国人员、华侨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2、补领结婚证应提交3张大2寸的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半身免冠照片。当事人也可以到婚姻登记处现场照取电子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有关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档案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当事人应交纳证件工本费9元。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因为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已经发生改变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诉讼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到人民法院办理。
【作者: cdmarriage】【访问统计:】【2005年11月25日 星期五 17:14】【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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