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程序- -| 回首页 | 2005年索引 |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收养登记程序

关键词收养登记    材料                                          

1.1.1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程序
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孤儿的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或抚养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 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收养申请书;
2、 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 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4、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如果是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
3、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1.2.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程序
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5、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1.1.2.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程序
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弃婴、儿童发现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5、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收养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1.1.3收养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程序
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但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无须提交此证明。
4、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5、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送养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1.1.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收养继子女登记的特殊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无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2、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3、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和收养人条件的限制,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只需提交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1.1.5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程序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
2、 户口簿和身份证;
3、 收养登记证;
4、 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1.2华侨收养登记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 申请书;
2、 护照;
3、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收养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香港居民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2、 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1.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收养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成都市收养子女的,应当亲自到成都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澳门居民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2、 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 澳门特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1.5台湾居民收养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2、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4、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作者: cdmarriage】【访问统计:】【2005年11月25日 星期五 17:25】【 加入博采】【打印

Trackback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3646919

博客手拉手

小弟弟的党性分析材料
小弟弟的党性分析材料
左手性材料已经合成出来
科学家发现新型超薄材料有望引发新工业革命
自制美容沐浴材料

回复

验证码:   
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