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元乾
关键词:婚姻登记 集中办理 便民利民 婚姻登记条例
一、集中办理的法律依据
2003年8月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该规定明确了城市居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同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和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二、集中办理遏制了旧登记体制的弊端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过去一直设置在基层,具有便民的积极意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日渐突出:一是违法登记难治理,由于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只能进行业务指导,不能直接管理婚姻登记员和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人员迫于领导压力和碍于人情违法登记的现象非常严重,而民政部门却难以监管。基层无专职登记人员,法规政策水平不够,也是违法登记产生的重要原因。从集中登记后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补发婚姻证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登记现象来看,绝大多数违法登记产生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二是搭车收费屡禁不绝,集中前,基层常常以婚姻登记为关卡,要求婚姻当事人缴纳计划生育押金、养老保险金甚至农民拖欠的提留统筹等等费用,控制婚姻登记成为乡(镇)政府实现行政管理的手段,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造成不少当事人无法登记或不登记。民政部门三令五申严厉禁止,但难以杜绝。三是执法环境难保证,乡(镇)办理登记经常处于无固定登记人员、无固定登记时间的状态,时常出现当事人往返多次也领不到结婚证的情况。乡(镇)登记条件相对简陋,无法实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集中办理后,县级民政部门设置了婚姻登记处,配备了专门的人员、场地、计算机和档案管理设备,统一了婚姻登记事权和对婚姻工作的管理权,执法环境得到改善,遏制了“搭车收费”、“权力登记”和“人情登记”现象,婚姻登记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三、集中办理体现了便民原则
相对集中办理后,个别地理位置偏僻的农村居民办理登记在距离上的确远了些。但也要看到,现在的通婚范围越来越大,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很常见,办理登记时本来就要跨乡甚至跨县。加上这些年农村交通条件改善了,人们观念改变了,年青人结婚普遍要到城里采购一些结婚用品,顺便又办理了结婚登记。
集中办理还在更多的方面方便了群众:一是过去不少乡(镇)办理登记没有专职人员、没有时间保障,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常常忙于其他事务,当事人往返多次也未办成,集中后有了专门的机构办理,工作时间都有专人服务,双休日、节假日也实现了定时或预约服务,当事人随到随办。二是过去乡(镇)档案管理不集中、不规范,造成当事人档案遗失、损毁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证却查不到档案,现在档案实现了统一管理、规范管理,当事人查档方便了许多。三是随着社会发展,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需要婚姻状况证明的越来越多,民政部在有关批复中确定民政部门根据掌握的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分散办理情形下,绝大多数乡镇不能配备计算机实现登记数据信息化管理,检索当事人登记信息;同时,由于乡镇的登记信息相互独立,县级民政部门也无法出具在本行政区域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集中办理后则可以做到这一点。
四、集中办理是规范化建设的需要
婚姻登记是对当事人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行政登记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律性质,关系千万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民政部门一直努力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提高执法质量。集中登记后,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确立了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了专职的登记人员,设置标志牌、公示栏、咨询电话,购置计算机、打印机,婚姻登记软件,实现审查处理表、婚姻登记证书由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数据保存、查询、管理、统计分析数据化。同时,为了尊重当事人隐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民政部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要求,各婚姻登记机关对登记场所进行改造,实现结婚、离婚分区(室)办理,同时力求登记场所的宽敞、庄重、整洁。各婚姻登记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和管理制度,管理更加规范,执法更加严格。使当事人更加感受到了婚姻登记的庄严与神圣。
综上,婚姻登记集中办理更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保证登记质量,方便登记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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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dmarriage】【访问统计:】【2006年07月10日 星期一 18:11】【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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